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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申请表”;
(2)“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3)经公证后的学位证书及最后学历阶段的学业证书、所学课程及成绩表(复印件);
(4)两名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学者的推荐信。
以上所有材料均应是中、英二种文字之一或附有此类文字经公证后的译本。
4、申请时间
(1)政府计划内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必须于2006年2月底以前送抵国家留学基金委来华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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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计划外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必须于2006年2月底以前送抵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外国留学生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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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核实申请材料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于三月三十一日前寄出准考通知或免试通知。
5、报名
符合上述条件者,持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介绍信到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办理报名手续,经审查合格者,准予报考。
三、入学考试
1、对来华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攻读我校硕士学位者,应通过考试录取,可参加我校招收国内研究生的统一考试,亦可由我校单独命题。对其中品学兼优,符合我校推荐免试条件者,可采取免试推荐的办法录取。
2、对原在我国大学本科毕业,申请再次来华攻读硕士学位者,由本人向我校提出申请。我校可根据该生在校时的学习成绩和表现,采取考试录取或免试录取的办法。考试用汉语命题。
3、对外国大学本科毕业生申请来我校攻读硕士学位者,须先向我校提交本科毕业证书、大学学习课程及成绩单、两名副教授以上的专业教师的推荐信。经资格审查,考试合格后录取。考试科目用汉语或外语命题。
4、凡申请攻读博士学位者,须具备相当于中国硕士学位的学历,并向我校提交学历证书、研究课题计划和两名教授的推荐信。经资格审查,考试合格后录取。考试科目用汉语或外语命题。
5、报考硕士研究生者免试马克思主义课程,但需应试报考专业指定的三门业务课,初试时间一般在5月份或6月份,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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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报考博士研究生者须应试报考专业指定的二门业务课,初试时间一般在每年5月份或6月份,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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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每科目初试时间均为三小时。
8、报考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复试地点、时间由我校通知考生。
9、考生来华手续由本人办理,所需费用自理。也可以先申请来校进修半年到一年,在进修期间参加有关的考试。
四、录取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根据考生的申请材料、考试成绩、导师意见及体检结果综合审查后,确定录取名单,并于6月底前将录取名单与具体安排通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录取通知书及有关事宜。
五、入学
被录取的来华留学研究生持来华学习签证和录取通知书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交费、居留等有关手续。具体时间以“入学通知书”为准。新生报到时,由学校组织健康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手续齐全者,凭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介绍信到研究生教育中心管理部报到。
新生应按时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报到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向我校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六、学习年限
硕士研究生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一般为三至四年,具体培养计划由招生专业制定,经院(系)同意后报研究生教育中心审定。留学研究生的培养过程、要求和管理与国内研究生相同。
七、论文与答辩
对毕业于我国大学本科的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入学后用汉语授课,其论文的撰写和答辩用汉语;对非我国大学本科毕业生、参加英语授课班的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其论文的撰写与答辩可采用英语,但必须有中文摘要。
八、学位
外国来华研究生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后,达到我国硕士学位要求的,可授予硕士学位。未达到硕士学位要求的,改作进修生结业。
攻读我校博士学位者,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后,凡达到我国博士学位要求的,可授予博士学位;未达到博士学位要求的,但已达到硕士学位要求的,且本人又未获得过该学科的硕士学位,可授予硕士学位。
九、学费
对来华留学研究生,按照国家教育部规定,须以外汇向我校缴付各项费用。每一学年的费用可一次付清;也可分两期缴纳,每学期开学前各缴一半。经费的分配原则与我国政府奖学金的业务费相同。
以上内容如与国家教育部的规定和下达的文件有矛盾之处,按国家教育部的规定和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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